(2014)涪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丽蓉申请执行、刘兵、邹红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蓉,刘兵,邹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何丽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邹红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何丽蓉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兵,邹红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宁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