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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丽蓉申请执行、刘兵、邹红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蓉,刘兵,邹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何丽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邹红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何丽蓉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兵,邹红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宁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