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唐怡与深圳市天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怡,深圳市天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唐怡,女,土家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号***栋。被告深圳市天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穗文。上列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3日12时34分,原告的好友网民弘山居士(真名:刘锋科)在微信群嵇子俱乐部1群(当时名为:嵇子的山头)内介绍2013年11月1日去西班牙旅游,有谁想去的只6000元地接含签证,机票自己买,一手地接价,住五星邮轮,只有两个名额等,并上传了一份没有抬头的此次费用介绍3999元,此价单上没有含签证及机票价等。原告基于对刘锋科的绝对信任,于12:51分即作出反应,要求立即报名。2013年9月24日、26日,一位网名叫“木棠芯之小菜”(以下简称小蔡,)的人,自称是刘锋科的同事(负责西班牙游轮的爱游产品计调专员)在微信上与原告分别互加好友,向原告发放行程资料、申请程序及资料等,当时只字未提保证金,只是要求银行存折余额至少5万元,后又改口增至6到8万。原告出于信任,完全照办。从小蔡自9月24日发给原告的邮件可以看到:不仅旅游行程与之后的行程完全不符,而且,仍未提及交纳保证金。此后,双方主要通过微信和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按小蔡的要求备齐资料,将机票、保险、船票、全程小费等转账至小蔡提供的刘锋科银行账户。9月29日,原告又来到刘锋科的公司,将护照及申根资料交至蔡手中,并当场说明希望个人散签证,以及会在邮轮游后衔接自由行。原告刷卡6100元左右购买了香港经多哈往返的11月1日走13日回的国际机票,后退改成香港出上海回的国际往返机票。就此,被告发布的所谓同行邮轮考察活动,经刘锋科的转邀请,原告加入其中。10月25日以后,小蔡及被告计调刘碧云多次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原告催收保证金5万元,提供被告银行账户。原告按要求汇入,被告出具收据。在出国后邮轮结束前,与原告同行的证人吕剑(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及短信方式,讲述了邮轮结束后会衔接自由行,会退改机票21号归国的信息,被告法定代表人回信:祝旅途愉快!因此,被告不仅在出国前、签证前、扣票时均已知悉原告会自由行,且出国后亦知情,否则,被告不可能在绝大多数团友都团进团出的情况下,为原告办理改签。原告在签证期限内,合法出入境,没有任何过错。但回国后,被告就没收原告5万元保证金。经多次协调,被告只愿意退还3万元。原告为此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投诉,协调后未果。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5万元。2、被告赔偿占用原告资金利息3000元。3、被告报销因本案产生的各项杂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双方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是与案外人深圳市爱游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游天下公司)存在旅游合同关系。2、原告诉称的5万元是爱游天下公司与被告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后向被告交纳的保证金,不能认定是原告所出,原告无权要求返还。3、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存在滞留不归、延期返回情形,违反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4、原告违约在先,无权主张利息及其他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12时34分,原告的好友网民弘山居士(真名:刘锋科,案外人爱游天下公司负责人)在微信群嵇子俱乐部1群(当时名为:嵇子的山头)内介绍2013年11月1日去西班牙旅游的事宜。原告回应立即报名。2013年9月24日、26日,爱游天下公司工作人员小蔡(微信网名“木棠芯之小菜”,负责西班牙邮轮的产品计调专员)在微信上与原告分别互加好友,向原告发放行程资料、申请程序及资料等。此后,双方主要通过微信、邮件及手机短信联系确定本案出行旅游事宜。原告按小蔡的要求备齐各项出游资料,将机票、保险、船票、全程小费等转账至小蔡提供的刘锋科银行账户。10月25日以后,小蔡通过微信要求原告交纳签证保证金5万元,并提供被告银行账户。原告按要求汇入。原告按上述旅程出游回国后,因原告延期回国,被告没收其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爱游天下公司及被告均确认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以短信、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确定本案行程。再查明,2013年10月24日,案外人爱游天下公司向被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兹有本公司员工唐怡等共2位人员,参加西班牙伯曼邮轮考察团,并委托贵社负责西班牙签证及地接接待工作。现本公司确保以上两人能于2013年11月13日返还、不延期回国、不滞留不归……若上述两人出现滞留不归或耽误销签工作等情况,本公司愿为她们承担以下担保责任:现将签证保证金按每人5万元标准支付贵社指定账户,此费用包括因客人出现滞留不归或延期返国等现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因未按时交护照、登机牌、行李牌于贵社,而耽误销签工作,则按每延期一天支付上述费用的20%(即1万元)给贵社,逐日递增。以上事实,有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银行转账记录、不可撤销担保书、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签证保证金5万元。本次旅游活动是爱游天下公司(刘锋科)在微信群发起,其工作人员小蔡(网名“木棠芯之小菜”)具体经办,涉案5万元也是小蔡指示原告汇入被告账户,并由爱游天下公司向被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告只是负责西班牙签证及地接接待工作。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爱游天下公司是旅游经营者,被告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告与爱游天下公司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爱游天下公司与被告之间成立旅游辅助合同关系,故涉案5万元签约保证金是爱游天下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被告依据该约定取得该款,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成立涉案5万元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返还涉案5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