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伏正喜与镇江市比德文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正喜,镇江市比德文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孙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伏正喜。委托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比德文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孙甫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正喜与被告镇江市比德文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孙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伏正喜承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洁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