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春连与潘明伟、杨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连,潘明伟,杨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陈春连,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守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明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密,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连与被告潘明伟、杨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连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陈春连负担。审 判 长 胡 彬审 判 员 朱占军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