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袁某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各项彩礼款51000元及礼品价值3803元。后女方反悔,不同意结婚,只退还原告34000元,剩余彩礼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8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袁某某及其家人给付被告王某某见面礼和下帖礼42000元,其中包括2000元倒水钱;送好礼10000元,回了1000元。后双方婚约关系解除,2014年2月5日被告王某某的母亲退还给原告的父亲34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17000元及礼品款380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条、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现双方婚约解除,原告袁某某及其家人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王某某的彩礼款,被告王某某应予返还。原告袁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的见面礼和下帖礼40000元,送好礼9000元,共计49000元,属于彩礼范畴,被告王某某应予返还,被告王某某已经返还给原告袁某某34000元,还应返还15000元。原告家人给付被告王某某的倒水钱2000元,属于赠与性质,不再予以返还。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返还礼品款3803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属实,亦属于赠与性质,不再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袁某某彩礼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