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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樊文勇、谢秋杏与谭琼、陈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文勇,谢秋杏,谭琼,陈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文勇,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秋杏,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琼,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文,男。再审申请人樊文勇、谢秋杏因与被申请人谭琼、陈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文勇、谢秋杏申请再审称:桂平市水晶宫酒吧的业主是被申请人陈福文,两再审申请人是其聘请的雇工,两人在被申请人谭琼处购买啤酒是履行雇工职责的行为,拖欠谭琼的70000元货款应由桂平市水晶宫酒吧偿还。原判认定两再审申请人是该酒吧的实际经营者,并判决两再审申请人给付欠款给被申请人谭琼,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樊文勇、谢秋杏在经营管理桂平市水晶宫酒吧期间,与被申请人谭琼达成供应啤酒协议,后经双方结算共欠啤酒款70000元。2013年2月2日,谢秋杏出具了“本人谢秋杏欠谭琼漓泉啤酒款柒万元整,于2013年3月底付清”的欠条给谭琼。2013年2月26日,谭琼向樊文勇追索货款未果后,樊文勇又出具了“水晶宫酒吧(樊文勇)欠谭琼漓泉啤酒款柒万元整,于2013年4月8日付清”的欠条给谭琼。由此可见,两再审申请人承认拖欠谭琼的啤酒款是其个人债务。原判据此判决两再审申请人给付70000元欠款给谭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向谭琼购买啤酒是履行雇工职责,所欠70000元货款应由桂平市水晶宫酒吧的登记经营者陈福文清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樊文勇、谢秋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文勇、谢秋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民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祝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