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87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菊城派出所抓获,同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因酒后想起被害人谢某乙与其前女友周小红经常聊天、关系密切,心生不满,遂纠集蓝宏丰(另案处理)持菜刀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闽荣鞋厂宿舍厕所内砍伤被害人谢某乙,致被害人谢某乙多处刀砍伤,右膝部外伤致髌韧带部分断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乙右胸部、右小腿、右膝部的伤情均属轻伤;右颞部、左胸部、右背部、右肘处、右上臂伤情均属轻微伤。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用于实施上述伤害的菜刀2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23988.47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证人谢某甲的证言,扣押的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谢某乙、证人张忠要辨认被告人唐某的笔录,被告人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收条、晋江闽荣橡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谢某乙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谢某乙谅解,被害人谢某乙自愿和解,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纠集他人持械致人多处轻伤,主观恶性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2把(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摩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丽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