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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申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申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淮仲裁字15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文明支行存款5633669.9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荣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