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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明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明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6-X。法定代表人夏于书,重庆市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鸿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怀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明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明令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