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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居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居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居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5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居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居里即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居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居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账户(账号:60×××60)存款人民币216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