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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吴群英与楼滨坚、王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英,楼滨坚,王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原告吴群英。被告楼滨坚。被告王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英诉被告楼滨坚、王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群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吴群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