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0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建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黄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从2013年7月开始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村北1巷16号一楼小店非法经营六合彩。2013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抓获被告人马某和购买六合彩的黎某、胡某(二人被行政处罚),当场缴获六合彩码单857张(60,559元)。经查,被告人马某到案发经营了约54期六合彩,经营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书证、物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的下注单;(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下注单和账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朱 永 红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雅 茹书 记 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