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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昌邑市华晨悦胜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华晨悦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保字第9号申请人昌邑市华晨悦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述山,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美丽,董事长。申请人昌邑市华晨悦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