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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苏金利与李龙、顾成兰、李用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利,李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利,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用进,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用进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