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知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名典网吧、郑宪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名典网吧,郑宪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64号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希承,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名典网吧。负责人郑宪辉。被告郑宪辉。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名典网吧、被告郑宪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梁丽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