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宏益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仙鹏工贸有限公司,张亚文,孙福亭,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吴小平,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宏益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文,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仙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亭,经理。被执行人张亚文被执行人孙福亭被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青岛宏益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仙鹏工贸有限公司、张亚文、孙福亭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达成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执结本案,经本院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郭 岱审判员 冷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