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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其与朱某甲2009年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7月4日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朱某乙由张某抚养,朱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婚生女朱某乙的医疗教育费用双方均担。朱某甲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张某所诉事实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请。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身份信息及婚生女的身份信息,且户籍在女方。3、结婚证,证明结婚登记时间及双方合法婚姻关系。4、2013年7月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曾达成过离婚协议。5、(2009)龙民一初字第066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朱某甲曾于2009年在法院主持下与他人调解同居析产纠纷并已抚育一女,不适合抚养双方婚生女朱某乙。6、张某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及工作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文化程度及收入条件有利于婚生女的成长。经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刘瑞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只是当时双方意思表示,不代表现在朱某甲对该事实的承认,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6认为毕业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工资收入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证据1、2、3予以确认,对证据4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6真实性予以确认。朱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根据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张某、朱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2014年3月11日张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举证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克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