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驿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曹某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办事处。被告高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闹事。被告常年不干活,到处借帐,整天有人上门要账。2012年3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高甲某,在原告月子里仍有人上门要账,被告对儿子也不管不问,经常在外面喝酒,酒后带朋友回到家里闹事,原告对被告伤心欲绝,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高甲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被告高某辩称,小孩太小,其不同意离婚。小孩由其老岳母、岳父照看,对小孩也有点疏忽,但也是为了干活,为了这事闹的非常不愉快,从今以后改邪归正。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11日,原、被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8日,生育一子,名高甲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3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主要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曹某某主张其与被告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系其单方陈述,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曹某某请求与被告离婚,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