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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纪波,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女,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处理完毕,故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