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纪波,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女,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处理完毕,故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