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凤艳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艳,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艳,女,1973年10月出生,住献县商业局小区,系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烟台卧龙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南支行235111788689账户上的存款90万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会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