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才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才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负责人何超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才开。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才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