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金日灿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日灿,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金日灿,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朝鲜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图们市分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图们市新华街延兴十委十八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存续办主任。申请执行人金日灿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金日灿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日灿12707.00元并支付执行费89.00元。申请执行人金日灿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会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