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219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256号701。法定代表人罗开平,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董事长。上诉人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开腾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8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应受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总包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且本案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性质为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应由次债务人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83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或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腾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广深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与路桥公司签订《广州黄埔至东莞麻涌高速公路及东莞麻涌至长安高速公路工程第A2施工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路桥公司承建广州黄埔至东莞麻涌高速公路及东莞麻涌至长安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第A2合同段工程,同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路桥公司与开腾公司签订《桩基础机械成孔施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海景路高架桥桩基成孔)》,将路桥公司承包的第A2合同段中部分工程交付开腾公司施工。2014年1月10日路桥公司与开腾公司又达成《协议》,确认截止2014年1月10日路桥公司尚欠开腾公司的劳务工程款数额,并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故被上诉人开腾公司依据其与原审被告路桥公司签订的《桩基础机械成孔施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海景路高架桥桩基成孔)》、《协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路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符合起诉条件,且该诉讼系因合同纠纷提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路桥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开腾公司诉路桥公司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诉权的同时,也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开腾公司对上诉人广深公司享有的权利,是承继了路桥公司对广深公司的权利,因此开腾公司对广深公司享有的权利仅限于路桥公司对广深公司享有的权利范围,其起诉广深公司也应受到路桥公司与广深公司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束。而路桥公司与广深公司已经约定有仲裁条款,故对开腾公司因该承包施工合同事项对广深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836-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对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诉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