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蒋南军与汪锡龙、钱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南军,汪锡龙,钱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0号原告:蒋南军。被告:汪锡龙。被告:钱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南军与被告汪锡龙、钱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南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邢增校人民陪审员 过达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