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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蒋南军与汪锡龙、钱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南军,汪锡龙,钱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0号原告:蒋南军。被告:汪锡龙。被告:钱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南军与被告汪锡龙、钱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南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邢增校人民陪审员  过达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