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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云芳与刘先荣、马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先荣,王云芳,马小龙,门晓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先荣,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海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华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马小龙,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宗国(代理权限:参加调解、和解),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门晓炜,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上诉人刘先荣因与被上诉人王云芳、原审被告马小龙、原审第三人门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锋、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先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景秋、龚海滨,被上诉人王云芳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强,原审被告马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宗国,原审第三人门晓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4元,退还上诉人刘先荣。审 判 长  郭建强代理审判员  叶 锋代理审判员  王 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