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方、纪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逄方,纪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939号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邹志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玲,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方,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被告:纪伟,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方、纪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逄方、纪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逄方、纪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