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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20号原告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万鑫,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庆玲,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宏毅,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宁夏昊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宁夏赛文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