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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西安浩天电器有限公司与樊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浩天电器有限公司,樊发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西安浩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居民。被告樊发财,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浩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浩天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浩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西安浩天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