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何严俊与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严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何严俊,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2#,组织机构代码66641977-2。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严俊与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严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严俊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严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严俊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