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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天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麦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区XX镇XX村。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分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14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刑诉字(2013)第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麦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天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以天麦检刑撤诉(2014)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指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霞代理审判员  吴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