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刘红霞、丁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丁国方,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责人陈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国方,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红霞、丁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丁国方、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971.29元、罚息13.65元(计算至2013年7月3日),并支付自2013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收40%计算的罚息。二、丁国方、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98元,保全费227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5268元由丁国方、刘红霞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8352.9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其名下全部财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及告知执行风险,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未查询到较大额的存款,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权利人未表示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执字第18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钱俊华执行员 邵 钧执行员 颜志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