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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丰涛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丰涛,阿石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丰涛。被执行人阿石虎铁。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丰涛、阿石虎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翠屏刑初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丰涛、阿石虎铁华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翠屏刑初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