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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剑、黄玉兰、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剑,黄玉兰,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28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罗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黄玉兰,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刘伟,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剑、黄玉兰、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江林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