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剑、黄玉兰、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剑,黄玉兰,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28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罗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黄玉兰,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刘伟,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剑、黄玉兰、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江林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