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燕梅与被告陈秀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梅,陈秀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黄燕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梅与被告陈秀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黄燕梅负担。审判员 林金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