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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陈保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智,山东郓城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智,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892079-7。法定代表人李法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智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无人经营,其财产已被另案财产保全(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在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20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