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吕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梁国新与夏珍珍、朱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新,夏珍珍,朱荣,夏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梁国新。委托代理人周海滨、彭明星。被告夏珍珍。被告朱荣。被告夏国平。委托代理人陈德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新与被告夏珍珍、朱荣、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新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国新负担。审 判 长 张红丽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周 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