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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师某某保险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师某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白均卫死亡而垫付的各项损失211658元,已付105658元,下剩106000元。该款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于2014年5月21日前在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兑现。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被上诉人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源审 判 员  闫 虹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