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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曙光与朱庆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250号原告朱曙光,男,1967年12月9日生。被告朱庆根,男,1958年8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曙光与被告朱庆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曙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新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