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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赵健与彭亚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赵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邓卫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