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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荣昌与赖海荣、张三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昌,赖海荣,张三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徐荣昌。被告赖海荣。被告张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昌与被告赖海荣、张三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徐荣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593元,但原告徐荣昌至今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荣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展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