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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居柱诉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居柱,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杨居柱,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兰斋,董事长。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负责人邢庆祥,经理。原告杨居柱诉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分公司)是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钢公司)的分支机构。2011年1月1日,原告通过富达分公司负责人邢庆祥以口头协议方式借款18万元给富达分公司,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息1.5分。借款到期后,富达分公司支付了利息,并与原告重新达成口头协议,将18万元本金续借使用。2012年12月31日,借款再次到期后,富达分公司支付了利息,并再次约定续期一年,2013年1月13日,原告又借给富达分公司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息1.5分,被告富达分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和1月13日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并写明“年息1.5分,中途支取0.6分”。2014年1月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富达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75万元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3.7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本案不属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居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