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才与崔凌河、卢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崔凌河,卢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才,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崔凌河,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卢晶,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崔凌河、卢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王才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