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韩红兵与焦荣贵、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兵,焦荣贵,陈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韩红兵。委托代理人王春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荣贵。被告陈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兵与被告焦荣贵、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兴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