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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韩红兵与焦荣贵、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兵,焦荣贵,陈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韩红兵。委托代理人王春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荣贵。被告陈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兵与被告焦荣贵、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兴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