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拜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6日。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拜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林福代理审判员 张爱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