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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拜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6日。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拜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林福代理审判员  张爱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