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商初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众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商初字第0375号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任俊玉。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希法代理审判员 许 晴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