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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会与奚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奚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535-1号申请执行人陈会。被执行人奚荣华,申请执行人陈会与被执行人奚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奚荣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