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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1等与李×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王×,李×2,李×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李×1,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原告王×,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李×2,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告李×3,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1、王×与被告李×2、李×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1、王×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