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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宝颖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灿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益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天津宝颖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灿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益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华明,谢赛桃,陈旭东,林飞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福山路交口。代表人王伯森,该行行长。被告天津宝颖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原松龄仓库A-15)。法定代表人陈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灿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原松龄仓库A-113)。法定代表人陈日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益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滨海钢材城院内B106号。法定代表人郑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津塘路北。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华明,男。被告谢赛桃,女。被告陈旭东,男。被告林飞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天津宝颖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灿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益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谢赛桃、陈旭东、林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03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宝颖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灿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益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谢赛桃、陈旭东、林飞娜银行存款人民币903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