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0号原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昭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德,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64元,因原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741元,由原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琴(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