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林东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东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杨塘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汉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坤明。被告林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东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利 关注公众号“”